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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产业学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1 15:40:30 浏览人数:

 

闽商院文〔201938

 

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产业学院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商学院产业学院管理办法(试行)》已于福建商学院2019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商学院产业学院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商学院

201999

 

 

附件

 

福建商学院产业学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学生就业创业、推进应用型本科转型升级,致力于建成面向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的高水平应用型商科高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育人本位和正确办学方向,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目标,以共建、共管、共享、共赢、可持续为基本准则,把服务办学水平提升、服务学科专业建设、服务师资队伍提高、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服务学生成长和创新创业创造作为产业学院建设的根本任务,按需建设,量力发展。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服务需求、优化结构。围绕建设“新型大学、精致学科、特色专业”的应用型学校发展思路,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打造新商科特色专业群,搭建适应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新体系。

第四条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加强规划引领,统筹人才、经费、条件等教育资源,推进形成产业学院的新办学机制。

第五条  坚持协同育人、提升水平。完善政策保障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加快产业学院建设的积极性,形成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双主体育人的新格局,从而全面提升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整体水平。

第四章  目标与定位

第六条  逐步提高政校行企参与办学程度,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用3-5年左右时间,形成我校专业布局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建成一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业学院、专业群。

第七条  产业学院是学校推进政校行企合作的新模式,是为区域和行业发展服务的平台,是培养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我校办学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其发展有利于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企业技术创新要求,把握行业人才需求方向,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凝练办学特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指导产业学院进行组织申报、评估、立项、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安排产业学院建设资金及绩效评价;

(四)负责对产业学院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二级学院作为产业学院实施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订产业学院发展规划,健全产业学院运行管理机制;

(二)负责产业学院日常事务性管理,包括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负责校内外实训基地管理,包括立项、申报和建设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产业学院项目建设,提升产业学院合作项目内涵。

第十条  产业学院组织机构

(一)设置院长1名。由校方担任,负责产业学院整体运营,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二)副院长2名。其中1名副院长可由企业方人员担任,配合院长负责产业学院日常事务性管理。

(三)共同成立教学团队。合作方选派高管和业务骨干到产业学院任教,全面参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群课程体系建设;企业案例库和实践类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

第六章  产业学院合作条件和形式

第十一条  合作条件

(一)产业学院合作单位必须是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属于中央和地方鼓励类产业企业;在区域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优质企业;具有行业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具有三年以上较好业绩。

(二)产业学院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办学水平、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高。

(三)拟引进的产业学院项目中不能含有:

1.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和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占有学校资源,与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4.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合作形式

(一)合作方应当以一定形式支持产业学院的办学建设,参与产业学院的办学过程。

(二)校企双方可以通过共建产业班,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条件成熟时,允许合作方对产业学院的产业班进行冠名。

第十三条  产业班按照 “产教融合、专业对接、课程共建”的思路实行校企“双元”培养制度,联合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产业学院的管理及要求

第十四条  产业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产业学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计划和落实未来一段时间工作。

(一)产业学院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产业学院负责教学管理责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产业学院要积极开展课程开发、校企合作教材编制、案例库编制、横向课题申报、“双创”竞赛等工作。

(四)合作方应提供学生实习、实践以及就业岗位,并指派企业导师全程跟踪指导。

第十五条  凡是正式成立并实质运行的产业学院,企业担任产业学院副院长须按《福建商学院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聘任为专任教师,具体待遇根据实际授课课时或讲座课时核算。

第十六条  凡正式成立并实质运行的产业学院,经检查符合学校产业学院建设标准后,学校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工作联系交通费、差旅费和教学资料费等。

第八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考核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由发展规划处牵头,联合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信息技术中心、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依据合作双方签订的产业学院合同或协议等书面履约条款,进行学期末动态考核,实时监测产业学院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每学年末由归属二级学院负责人书面汇报产业学院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履约情况,并制定下一学年产业学院工作计划。项目立项前三年作为建设期暂不考核,从第四年起启动动态考核管理,原则上产业学院履约条款执行率不应低于80%,否则,学校给予预警;预警后经整改,第二年考核履约执行率依然低于80%,按合约条款协商予以解除产业学院合作,所属二级学院两年内不能提出设立产业学院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与归属。凡在产业学院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各二级学院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产业学院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合作方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校教师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福建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9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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