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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18/11/18 17:16:01 浏览人数:

 

闽商院文〔201954

 

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门、二级教学单位

《福建商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福建商学院2019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商学院    

      20191118

 

 


福建商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应用型学科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7﹞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校学科专业发展,不断提升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商科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二  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炼学科方向,构筑学科基地与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增强学术创新、应用型商科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汇聚和培养以学科人才队伍,产出新商科应用型研究成果,创新培育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学科,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四  本办法所称的学科是基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分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分类标准,所确立的应用型学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培育,精致发展,彰显特色”的学科建设总体思路,明确校院二级权责界限,下移学科建设重心,由二级学院自主发展学科团队、学科平台、学科基地等,逐步形成具有二级学院特色的精致学科。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编制学科发展规划,制订学科建设绩效目标和进行绩效评价,提出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第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制订二级学院学科发展计划;

(二)在充分听取学科团队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应用型学科带头人的人选,确定学科带头人;

(三)审定学科团队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应用型学科的申报以及接受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拟定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定本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七)对学科建设提供经费支持;

(八)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方向、团队、平台基地和产出成果等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凝练学科方向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制订学科团队建设方案,并负责学科团队管理;

(三)组织开展学科研究、学术活动和本科生培养工作; 

(四)负责应用型学科的申报和接受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并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六)负责组织撰写学科建设年度总结及各类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七)组织落实二级学院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学科建设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一)凝练学科方向:按照学校发展新型商科大学的需要,围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趋势,确定学科研究方向。

(二)培养学科团队:围绕学科研究方向构建学历、学缘、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学科人才梯队,引进、培养与合理使用有学术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推荐、聘请与合理使用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等。

(三)学科研究:围绕社会发展、国家大政方针、区域经济、行业企业需要,开展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寻找特色的学科新生长点,努力开创新商科研究新局面。

积极申报并按期完成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尤其是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组建并不断壮大科研创新团队;资助出版和奖励高水平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努力开拓具有发展前景的跨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研究领域等。

(四)构筑学科平台:根据学科研究与创新需要,建设条件完备、有重要影响的契合应用型学科发展方向的研究机构;建立体系化的科研转化平台,促使学科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发表或转化。

(五)开展学术活动:举办重要的学术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六)人才培养:发挥高水平科研的支撑作用,将新成果、新知识、新技术固化为教学优势和教学内容,在科教融合、产学结合上形成稳定有效、持续发展的培养模式。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填写《福建商学院应用型学科申报项目书》,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审定。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支持建设应用型学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建设专项学科,以及福建商学院鼓励发展的二级学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学科建设经费支持。

第四章  学科团队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领导所在学科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建设;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学术影响,政治素质、学术道德和诚信记录良好;

(三)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的本校在岗人员;

(四)必须主持1个省(厅)级重点或2个省(厅)级一般以上项目,且在核心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身体健康,在任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三  学术带头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本校在岗人员;

(二)必须主持1个省(厅)级一般以上项目,且在核心期刊或相当级别国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身体健康,在任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可以提名学术带头人1名,经二级学院批准后协助其工作。

第十五条  学科团队可由高级职称、博士或硕士学位教师和一定数量的校外行(企)业高级技术科研人员组成。

第十六  鼓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行政人员参与学科建设项目,并根据实际项目贡献予以相应报酬奖励。

第六章  学术交流

第十七  学科团队成员参与学术会议,须经学科带头人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对学科团队成员的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  举办学科会议,由学科带头人负责会议举办方案,报发展规划处书面备案,按照学校会议管理规定实施。

第七章 学科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指用于应用型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专项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学校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学科建设合作项目的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的专门用于学科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  中央和省市拨付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校统筹;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预算全校学科建设经费二级学院也可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在二级学院经费中预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开展应用型学科建设。

第二十一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对中央和省市拨付并纳入学校统筹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以及学校拨付的学科建设经费,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按有关规定核拨,年末办理结算。其中,专项资金可以使用2年;学校预算资金使用1年。

第二十二  中央、省市及学校拨付的学科建设经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着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在保证学科团队集中重点需要的同时,兼顾在学科团队成员间的合理配置;    

(二)符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管理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科团队其他成员的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快出和多出成果;

(三)利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设施,应符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  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负责设置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  学科带头人提出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方案,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定,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二十六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本学科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包括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等;

(二)本学科科学研究,包括课题申报、研究、调研、资料收集、学科公共研究项目成果发表的资助等;

(三)本学科队伍建设,包括学科人才引进、团队成员的培训与深造等;

(四)本学科申报省级应用型(含培育)学科所需的申报、建设费用;

(五)研究课题的调研差旅费、资料收集费;

(六)本学科检查评估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七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福建商学院财务支出审批暂行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度末,学科带头人应向学科团队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经费使用效果,并提交年度学科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经二级学院和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核实后,作为下一年度拨付学科建设经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的学科,学校停止拨付该学科当年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九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开支以下项目:

(一)基建、修缮;

(二)在职人员绩效和奖励;

(三)一般性业务费、“三公”经费、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福利、对外投资;

(四)与学科建设无关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支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  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归学校所有,其管理和使用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形成的资源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八章  考核与退出

第三十一  学校根据《福建商学院学科建设申报项目书》对学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工作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进行,重点考核标志性成果、各阶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

第三十二  学科成果效益评价不合格的学科,减少或暂停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学科,停止拨付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十三  学科带头人的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福建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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