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文〔2021〕11号
关于印发《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等5项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福建商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福建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福建商学院产业学院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商学院
2021年4月7日
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科技合同:在科研活动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外协合同、技术开发和转让等科技服务合同。
(二)人事与劳动合同: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三)教育合作合同: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作办学、教学实验室共建、培训、课程(课件、教材)开发、社会实践服务、军训服务以及委托培养培训、远程教育等合同。
(四)仪器设备租赁和不动产买卖、租赁合同:涉及学校的仪器设备对外租赁和不动产买卖、租赁的合同。
(五)基建合同:与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监理和施工、修缮等合同。
(六)商品采购合同:各单位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耗材、图书等商品的合同。
(七)服务采购合同:各单位获得加工、承揽、运输、旅游、保管、出版、维修、租赁、会议、培训、物业管理、保洁、保安等服务的合同。
(八)涉外合同:校级涉外合作、境外人员聘用等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九)其它合同:上述合同以外的其它类型合同,如捐赠合同等。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合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拟订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提出法律建议,协助审核、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并接受法律事务咨询。学校可根据需要,联系校内外法律专家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六条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九条 审计与法务处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认真及时履行合同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合同的用印管理、分类编号、登记备案、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订立和具体实施合同的相关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调研、论证和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及签订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签署工作;
(三)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负责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总结上报部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负责建立部门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合同的审签
第十二条 合同在签订前一般应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相关部门、财务处会签;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福建商学院合同审签表》,连同合同审查的有关原始材料(如会议纪要、招标文件、采购审批表、中标通知书等)一并按程序提交审查。各审查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合同明确规定的财务结算管理进行审查把关,主要对合同履行的结算方式等进行审核。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一般要经财务部门会签。若不涉及经济利益,或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合同、一次性付清合同、固定文本合同,财务部门可不会签。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负责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最大限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以及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合同,一般由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提交法律顾问审签。非固定文本的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涉外合同必须提交法律顾问审签。凡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合同,均应提交法律顾问审签;涉及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法律顾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审查法律函》;内容复杂的,法律顾问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审查法律函》。
第十五条 与合同相关的部门负责审查与其部门业务关联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凡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合同须经资产管理处会签,负责审查合同相关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国家未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承办部门应优先使用学校法律顾问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得在空白文本上盖章;需要学校盖章的合同应是书面纸质的文本;但相对方以传真形式传送的合同文本,学校有权不予盖章,确有特殊情况,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盖章。签订的合同一般应选择我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标的金额内签署合同。委托签订合同,签约人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行使签约权。合同签约人应与合同审签表最终审签人一致。严禁委托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非授权范围内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学校不承认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签约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一)仪器设备租赁和不动产买卖、租赁合同以及基建合同、商品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按以下方式审签:
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且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未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由校长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分管业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在合同审签表签字后,由校长授权分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签订合同。
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业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签字。
此外,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小额租赁等合同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二)科技合同、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涉外合同等按以下方式审签:
科技合同中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授权分管业务的校领导签字;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校长签字。
人事与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负责人签字;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才引进合同、境外人员聘用合同由校长签字。
教育合作合同中各类校政、校校、校企等联合办学合同,委托培养培训、远程教育合同,以及投资共建的实习、实训、实验基地由校长签字;课程(课件、教材)开发、社会实习实践等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字。
涉外合同、捐赠合同由校长签字。
此外,科技合同、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和涉外合同中涉及仪器设备租赁和不动产买卖、商品采购、服务采购或租赁项目的合同,按本条(一)款审签。
第二十条 各类合同统一使用“福建商学院合同专用章”,人事与劳动合同可使用“福建商学院”印章。合同用印时,审计与法务处应认真核查《审签表》与合同文本是否填写完整。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原件及合同审签表留存一份至档案室保管并归档。合同承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及初审稿、合同履行期间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经签订生效的,承办部门必须认真按时履行合同,及时建立台账,并督促合同的相对方认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保障合同各条款落实到位,对标的金额30万元以上的合同在项目决算时要填写合同履行情况表向审计与法务处报备,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汇报,并向审计与法务处报备;如发现可能发生合同纠纷的,要及早做好准备,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会同合同承办部门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收付款工作。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后,财务处才能办理项目结算。履行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一般应以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约人必须及时跟踪、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好合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确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先与相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送校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变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合同提交审查审批时,必须书面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原合同收回并统一归档。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续签合同在提交审查和审核时,必须提供原合同原件以及续签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条款变化等方面的说明,供合同审查审批部门参考。续签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可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发生的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经协商无法解决或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经校长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学校议事规则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非授权范围内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四)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六)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七)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审计与法务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闽商院文〔2019〕21号)同时废止。
福建商学院合同审签表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合同标的金额: | 合同对方单位名称: |
合同起讫: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合同承办部门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5万元及以上合同;30万以上出具《合同审查法律函》;不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一般由承办部门根据需要提交审签。非固定文本的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涉外合同必须提交法律顾问审签。) |
合同相关部门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此栏目视实际情况填写,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在此栏会签) |
财务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不涉及经济利益或金额5万元以内的合同,固定文本合同、一次性付清合同,此栏可不会签)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 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校长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与正式签订的合同一并存档。各相关人员应在表格内签署具体意见。 |
福建商学院合同变更审签表
原合同名称: | 原合同编号: |
现合同名称: | 现合同编号: |
合同标的金额: | 合同对方单位名称: |
合同起讫: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承办部门情况说明(可另附材料说明 | 签 字: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5万元及以上合同;30万以上出具《合同审查法律函》;不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一般由承办部门根据需要提交审签。非固定文本的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涉外合同必须提交法律顾问审签。) |
合同相关部门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此栏目视实际情况填写,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在此栏会签) |
财务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不涉及经济利益或金额5万元以内的合同、固定文本合同、一次性付清合同,此栏可不会签) |
分管 校领 导意见 | 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 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校长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与正式签订的合同一并存档。各相关人员应在表格内签署具体意见。
合同履行情况表
合同名称: | 合同原编号: |
合同标的金额: | 合同对方单位名称: |
合同起讫: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合同履行简况小结(含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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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障金或质保金 退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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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签 字: 年 月 日 |
审计与法务处 | 签 字: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与正式签订的合同一并存档。各相关人员应在表格内签署具体意见。 |
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6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有资产出租审批和招标适用本办法。其他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事先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
第四条 学校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学校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审计与法务处依法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施具体监督。
第三章 出租申请
第七条 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应在拟出租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已出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的,应在出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将拟公开招租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按时结清租金、水、电等费用,避免发生纠纷。
第八条 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应在提出申请前,集体研究制订出租实施方案、确定招租底价的方式。
(一)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
(二)招租底价一般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1.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不低于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2.续租的项目,前一轮的租金可以作为新一轮租金底价的参考。
(三)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座房屋进行整体或分割出租的,应整体申报,统一或分批实施公开招租。
第九条 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向学校提交出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附件1);
(三)出租实施方案(附件2);
(四)拟出租的国有资产市场租金比较材料或相关评估报告,以及近年出租合同;
(五)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在《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下列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1. 土地、办公用房,以及单位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 平方米)的其他房产(不含学校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
2. 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资产。
3.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二)除土地、办公用房外下列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年出租底价400万元以上(含400 万元)的其他房产。
2.属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权限且获得批准过的资产出租事项,在国家相关政策没有变化的前提下,租赁期届满后须要继续出租,且出租期限不超过5年和招租方式保持不变的。
(三)除本条(一)(二)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学校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出租,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内部核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属于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出租事宜,学校内部核批程序为:资产管理处在《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
不属于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出租事宜,学校内部核批程序为:资产管理处在《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须上级审批的,在学校内部审批流程完结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按规定登录“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并按设定流程在线办理申报、审核、审批、交易和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凭《福建商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租审批文件进行下一步的招租工作。招租结束后,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应将签订的出租合同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向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备案工作。
第五章 出租招标(简称招租)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采用以下公开方式招租:
(一)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 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二)除土地、房产外,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进入产权交易机中心行公开招租,也可按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出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出租,以及其他6个月以内的短期出租事项,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暂不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的,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规定执行。招租文件须由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资产管理处(采购科) 具体操作;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采购科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和审核招租文件。采购科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租文件,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挂标、售标。学校自行组织招租的,在学校网站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历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租的,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标、评标。学校自行招租的项目,采购科负责组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租的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科、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须派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五)公示、定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对中标人授予中标通知书。学校自行招租的项目,在学校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日历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租的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六)整理档案资料。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出租审批材料、招租 申请、招租公告、招租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招租事宜,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经办。各二级学院、其他机关处室不得自行组织招租事宜。
第二十条 若参与学校招租活动的工作人员违反招租纪律和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合同签订和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签订合同。资产出租合同由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招租文件、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及相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流程按《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出租、借用合同按时足额收取租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承租单位进行减租或给予缓交租金的承诺,亦不得擅自对应收的违约金等进行减免。因特殊原因须对承租单位进行减租或给予租金缓交期限或减免违约金的,应就减租额度以及缓交期限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资产出借事项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连江校区第X餐厅出租实施方案
国有资产 具体管理 部门 | 后勤管理处 |
标的名称 | 连江校区第X餐厅 |
负责人 |
| 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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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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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福建省教育厅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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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概况 | 标的物详细地址: 楼层总数:—层 所在楼层:―层 建筑面积: m2; 原年租金: 万元 装修情况: 原租赁合同到期日: 原承租方经营项目或店名: |
招租条件 | 年招租底价: 履约保证金: 租赁期限: 限制经营的行业或用途: 租金支付方式: 对承租方基本条件和主要要求: 原承租方(须与原租赁合同上的名称一致): |
招标评标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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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如房屋破损情 况,水电 情况,实 际使用面 积) | 房屋破损情况:所出租房屋若有漏水等现象,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水电情况:有一户一表,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 |
国有资产 具体管理 部门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福建商学院采购及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福建省有关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含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各类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各种贷款、学校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款、纵横向科研经费)和学生代办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按照各级各类采购或招投标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依据“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公正平等”原则,属于规定招标范围和金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四条 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 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学校采购及招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实施组织、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挂靠在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采购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采购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监督落实学校相应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操作流程;
(二)负责采购预算项目申报审批,组织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检查指导申购单位的采购工作,组织审核招标文件;
(五)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报检手续;
(六)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纪实记录;
(八)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方式为会议。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遵循以下程序规则:
(一)动议议题须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经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经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时,由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汇报项目材料准备情况及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组长最后发表意见。组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 应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如实载明,会议最终应形成纪要归档。
(四)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审议决策事项的风险进行评估,听取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风险研判,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重大采购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事项,应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成为后续工作执行的依据,审议事项未经小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执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项影响执行的,应及时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采购经费预算单位即为“申购单位”,本着“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申购单位对采购货物和工程的质量标准、采购服务的服务标准负责。申购单位应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 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学合理的提出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技术参数;
(二)负责编制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并给予技术释疑;
(三)参与招标文件编制,按相关规定参加开标与评标过程;
(四)负责合同的制定、洽谈与签订;
(五)负责采购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付款手续;
(七)负责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申购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采购管理员(原则上为各二级学院的办公室主任和机关处室、教辅单位的综合科科长或相关岗位人员),负责本单位采购预算申报、计划归集报批、采购报批、采购过程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等事务。申购单位应在采购前做好政策咨询、风险评估与防范等工作。资产管理处应负责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答及业务指导。
第九条 基建处是校内各单位装修、改造项目中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项目的业务(技术)管理部门,后勤处是其他普通修缮项目的业务(技术)管理部门,信息技术中心、教务处(教学软件)是软件类项目的业务(技术)管理部门,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是实验室建设类项目的业务(技术)管理部门,业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领域采购项目进行项目论证,技术指导,参与相关项目的审批、招标文件审核、项目的验收等工作,各申购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或形成初步项目技术参数前邀请业务(技术)管理部门的人员参与。
第三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组织采购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未列入采购预算或实际采购需求与采购预算不符的项目不能申报采购计划。
(一)专项资金采购预算,向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请。
1.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向发展规划处提出采购预算立项申请。立项项目应明确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内容应列明品目、数量和金额。发展规划处要求对预算申请进行论证的项目,各单位在申请前须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立项论证;
2.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审定,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后,由财务处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采购预算,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1.各单位应于每个年度财务处的经费预算下达后十日内,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一般预算资金采购预算申请。一般公共预算资金采购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及设备、后勤修缮等;
2.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后,分类进行采购;
3.物业、绿化养护、通勤车和安保等常年性服务项目,申购单位应于原合同到期前一年的十月份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下一合同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申购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项目预算经费不足,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费预算的追加或调剂;在采购执行过程中确须调整采购预算的,应向资产管理处申请追加或调剂。采购预算追加或调剂均应通过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采购预算追加还须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平台预算审批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平台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应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购置经费预算标准的要求。凡属于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督类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物资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财政厅批复后,由资产管理处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核对确认。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平台预算实施采购,原则上不得变更预算额度、采购内容以及采购期限。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根据采购项目所属品目及采购金额分为“校外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部门零星采购”3 种组织形式。
(一)校外集中采购是指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
属于《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管理”目录内的项目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金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货物、服务和工程类等),必须执行校外集中采购。属于《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集中采购管理”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金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校内集中采购是指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金额达3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使用科研经费购买出版社出版服务且总经费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且未达校外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由学校集中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根据需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部门零星采购是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目录》外,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工程类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或使用科研经费购买出版社出版服务且总经费在5万元(含)以下的,采用较简易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校外集中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属于校外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 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1.采购的物资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2.无法提出具体技术参数要求的特殊物资设备;
3.采购项目属于部门零星采购的范围。
(七)网上超市,是指经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确定入围的品牌厂商类供应商、电子商务类供应商和提供可量化标准服务的供应商,对其所提供产品的型号、价格、参数(或服务量化标准)等相关信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维护,同时配合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和服务并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
(八)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委托具有竞价系统的代理机构在其网上竞价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竞标、公布采购结果。
第十四条 校外集中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过程中如特殊情况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审核符合上述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规定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年度单品目采购累计金额达财政厅非公开审批限额时,还须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因采购项目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其他特殊需求且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在按照规定采购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可遵循高效、便利原则,在学校研究同意后,采用较简易方式实施采购。
第五章 校外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校外集中采购方式
(一)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二)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及本省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实际选择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简易评标法等法定办法招标。
(三)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文件精神,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学校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的工程类项目,在方案设计、招标控制价通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可根据2019年3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的K值(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K值取8%,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工程K值取10%,其他工程K值取8%)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计算发包价,编制招标文件后直接挂标。
第十七条 校外集中采购控制价编制
(一)货物类项目由申购单位通过向供应商询价、参考校内外相同产品采购价格等市场调研方式,提出招标控制价建议。
(二)服务类项目由申购单位通过服务成本测算、参照相关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参考校内外相同服务采购价格等方式,提出招标控制价建议。服务类项目(物业、绿化养护、通勤车、安保、食堂和超市等)申购单位应于原合同时间到期前半年向业务分管校领导提交新合同期的招标方案。
(三)工程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从比选入库的造价咨询公司中随机抽取2家,执行一编一审进行工程预算,申购单位审核后,提出招标控制价建议。
第十八条 校外集中采购审批流程
(一)申购单位填写《采购项目审批表》(分货物及服务类、工程类)。并随附如下附件:
1.货物及服务类。附件1招标内容及要求:具体列明①项目概况(采购标的)、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含品名、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参考价等)、③控制价及说明;附件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设置:具体列明①价格项分值、②技术项分值(含评标项目、评标分值和评标方法描述)、③商务项分值(含评标项目、评标分值和评标方法描述)。
2.工程类。附件1经编审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和经研究确定的图纸等。
(二)技术参数论证。校外集中采购中仪器设备、专业实验室建设、软件类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办理采购审批手续前,还须由申购单位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填写《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论证表》。要求如下:
1.公开征集项目方案。由申购单位在校园网站发布公告,征集建设方案,公告期不少于5日。申购单位在组织听取所有意向供应商汇报的基础上,草拟项目技术参数。
2.组织专家论证会。论证专家5人,其中申购单位1人、校内专家2人(技术部门人员或专业教师)、校外专家2人,校外专家由资产管理处邀请或从政府采购平台中随机抽取产生。论证专家应对货物技术标准及主要参数指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三个(含)以上品牌产品等表述明确意见。校外专家劳务费从采购项目预算中列支。论证会同时还应邀请以下人员参加:三个(含)以上品牌供应商代表、相关校领导、业务(技术)管理部门代表、资产管理处代表。
3.在完成采购方案征集、专家论证后申购单位应形成本次招标的基本技术参数,该技术参数应在校园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方可进入采购招标的下一环节。
(三)《采购项目审批表》经申购单位签署意见(签署意见前须召开系党政联席会或处室会议集体研究,会议纪要附后),并经技术(业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各单位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四)申购单位把经校长审批的《审批表》、附件1、附件2(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论证表》(如有)等有关材料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接收校外集中采购项目(本年底前须完成支付)的最后期限原则上为该采购年度的10月1日,超过期限的应急项目,经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校外集中采购招标流程
(一)抽取招标代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按规定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以外,其他须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由资产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从学校比选入围的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作好抽取记录; 线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现场随机编号抽取,抽取过程须有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全程录像存档,并作好相关抽取记录。
(二)制作招标文件
1.资产管理处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材料,制作招标文件;
2.申购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修改;
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从政府采购平台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进行标书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4.申购单位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招标文件再次修改;
5.资产管理处对招标文件再次审核。
(三)审查招标文件。资产管理处把招标文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查,申购单位列席。申购单位对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查中提出的问题修改完善。
(四)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申购单位将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方式、评标方式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当采购金额达300万元(含)以上时,提交学校党委会最终审定。
(五)招标文件会签确认。会签人员包括:申购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相关业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经办人、负责人以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组长。送签招标文件应事先盖好骑缝章,会签后招标文件密封保存。
(六)挂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产生办法为:资产管理处按照后勤保障类、教材图书类、软件类、计算机类(含其他相关设备)、修缮工程类、实验室建设类、其他服务类等建立校内评审专家库,一般由中级职称或副科级(含)以上人员组成,资产管理处从候选人中随机抽取1人。参与制定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人员不得以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身份参加评审,也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干预或影响专家评标。
第二十条 校外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履行
(一)申购单位按规范格式拟定采购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负责采购合同会签过程,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采购合同应在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把合同复印件提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二)申购单位是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监督纪律、廉政纪律,对合同对方履行合同实施有效监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校外集中采购验收
(一)货物类采购的验收。货物类验收包括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实物验收指按照合同检查数量、品牌、产地等描述其外观属性的数据是否属实;技术验收指检查其技术参数和运行情况是否符合既定要求。程序如下:
1.由申购单位组织预验收,申购单位须指定3名中级职称或行政副科(含)以上人员组成单位预验收小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验收小组并担任组长,名单填入《货物采购项目预验收单》,验收通过后填写《货物采购项目预验收单》提交资产管理处申请组织学校验收。
2.资产管理处在收到申购单位提交的《货物采购项目预验收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供应商代表、单位验收小组成员、技术(业务)管理部门代表进行验收。对技术复杂且金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可以视情况聘请校外专家1至2人参与验收。对有争议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还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二)服务类采购的验收。物业、绿化养护、通勤车和安保等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应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常规考核和年度考核,常规考核与年度考核由申购单位负责组织,并做好常规考核与年度考核的资料归档工作。其余服务类项目由申购单位根据招标内容及要求自行组织验收。
(三)工程类采购的验收。
1.基建类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组织验收。
2.其他类型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向申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证书》,并提交实际完成的工程清单和各种材料进货单及合格证;由申购单位组织预验收,验收通过后填写《货物采购项目预验收单》提交资产管理处申请组织学校验收。资产管理处组织施工、设计(若有)、监理(若有)等单位以及单位验收小组成员。当工程项目金额达100万元(含)以上时,资产管理处可以视情况聘请校外专家1至2人参与验收。
(四)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参加验收小组,各单位预验收小组对项目验收结论负首要责任。
(五)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验收。
(六)验收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时,应要求对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第二十二条 入库。涉及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整理好相关资料(技术参数、合同、验收材料等)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科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付款。申购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付款工作。付款应在验收合格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校内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方式。校内集中采购按照类型可以分为项目采购和网上超市采购。
(一)项目采购一般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网上竞价的采购方式是指学校将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具有网上竞价平台的招标代理公司在其网上竞价平台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竞标、公布竞价结果,以有效最低价格确定最终供应商的一种快捷采购的方式。网上竞价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不支持“综合评分法” 进行评标,如确因工作需要须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项目,经审批后参照校外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印刷服务等采购施行汇集统一采购,申购部门根据需求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需求,汇集后统一采购;原则上每年3月份、9月份各汇集一次实施采购,达到校外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按照校外集中采购执行,未达到校外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按校内集中采购执行。
(三)定点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机动车加油等按规定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必须在学校通过相应程序确定的服务点采购。
第二十五条 校内集中采购控制价编制
(一)货物类项目由申购单位通过向供应商询价、参考校内外相同产品采购价格等市场调研方式,提出招标控制价建议。
(二)服务类项目由申购单位通过服务成本测算、参照相关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参考校内外相同服务采购价格等方式,提出招标控制价建议。
(三)工程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从比选入库的造价咨询公司中随机抽取2家,执行一编一审进行工程预算,申购单位审核后,提出招标控制价建议(一般为编审最低价)。
第二十六条 校内集中采购审批流程
(一)申购单位填写《采购项目审批表》(分货物及服务类、工程类)。并随附如下附件:
1.货物及服务类。附件1招标内容及要求:具体列明①项目概况(采购标的)、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含品名、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参考价等)、③控制价;附件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设置:具体列明①价格项分值、②技术项分值(含评标项目、评标分值和评标方法描述)、③商务项分值(含评标项目、评标分值和评标方法描述)。
2.工程类。附件1经编审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二)技术参数论证。校内集中采购中仪器设备、专业实验室建设、软件类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办理采购审批手续前,还须由申购单位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填写《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论证表》。论证专家3人,其中:申购单位1人、校内专家2人(技术部门人员或专业教师)。论证专家应对货物技术标准及主要参数指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三个(含)以上品牌产品等表述明确意见。
(三)《采购项目审批表》经申购单位签署意见(签署意见前须召开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处室会议集体研究,会议纪要附后),并经技术(业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各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工程类项目还须经校长审批。
(四)申购单位把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的《审批表》、附件1、附件2(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论证表》(如有)等有关材料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接收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本年底前须完成支付项目)的最后期限原则上为该采购年度的11月30日。超过期限的应急项目,经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校内集中采购招标流程
(一)抽取招标代理。除“网上超市采购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从学校比选入围的代理机构库中有竞价平台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过程进行现场随机编号抽取,抽取过程须有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全程录像存档,并作好相关抽取记录。
(二)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根据申购单位提交的材料制作招标文件。申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修改。
(三)招标文件会签确认。会签人员包括:申购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相关业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经办人、负责人以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组长。送签招标文件应事先盖好骑缝章,会签后招标文件密封保存。
(四)挂标。招标文件经确认后,申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在招标代理公司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学校网站上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采购需求的潜在供应商通过网站进行竞价,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必须低于公告最高限价的3%(不含)以上,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在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优先者中标)。
(五)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申购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各派一名代表到现场监督开标。
(六)定标。评标结束后,将成交结果等信息在招标代理公司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学校网站上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日。经公示无疑议后,招标代理机构以成交结果通知书等方式书面通知申购单位。中标候选人弃标的,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校内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履行
(一)申购单位按规范格式拟定采购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负责采购合同会签过程,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采购合同应在采购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订后,申购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把合同及合同会签表复印件提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二)申购单位是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监督纪律、廉政纪律,对合同对方履行合同实施有效监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校内集中采购验收
(一)货物类采购的验收。货物类验收包括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实物验收指按照合同检查数量、品牌、产地等描述其外观属性的数据是否属实;技术验收指检查其技术参数和运行情况是否符合既定要求。程序如下:
1.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指定3名中级职称或行政副科(含)以上人员组成单位验收小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验收小组并担任组长,并组织供应商代表、单位验收小组成员进行验收,验收时邀请资产管理处代表参加。
2.申购单位将《货物采购项目验收单》提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服务类采购的验收。服务类项目由申购单位根据招标内容及要求自行组织验收。
(三)工程类采购的验收。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程序如下:
1.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向申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证书》,并提交实际完成的工程清单和各种材料进货单及合格证。
2.申购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有资料审核确认,指定3名中级职称或行政副科(含)以上人员组成单位验收小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验收小组并担任组长,并组织施工、设计(若有)、监理(若有)等单位以及单位验收小组成员进行验收。验收时邀请资产管理处代表参加。另外,基建处项目还应邀请后勤处参加,后勤处项目还应邀请基建处参加。
3.申购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证书》提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参加验收小组,单位验收小组对项目验收结论负首要责任。
(五)验收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时,应要求对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第三十条 入库与付款,与校外集中采购要求相同。
第三十一条 网上超市采购审批。申购单位填写《采购项目审批表》,按以下权限审批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为保证网上超市采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处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前十五天集中受理各申购单位网上超市的采购申请,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
(一)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由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申购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网上超市采购方式
(一)网上直购。当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产品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产品,可采用网上直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网上议价。当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产品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产品,可采用网上议价方式采购。
(三)网上竞价。当单项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产品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产品,为了增强竞争性,扩大竞争范围,希望通过竞价方式获得更优惠采购价格,可采用网上竞价方式。
第三十三条 采用网上直购、网上议价两种方式采购,由申购单位选定品牌及型号,如同品牌及型号有多个供应商时,资产管理处通过随机编号抽取的方式确定供应商;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申购部门须提供满足使用需求且不少于三个品牌及型号(三款产品在网超上的报价差价须在10%以内),由资产管理处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开竞价。
第三十四条 网上超市采购货物验收。金额达3万元(含)以上时,根据采购金额按照校外、校内集中采购货物验收方式组织验收。金额在3万元以下时,由申购单位负责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入库与付款,与校外、校内集中采购要求相同。
第七章 部门零星采购
第三十六条 零星修缮工程采购
(一)采购金额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其中:不足3万元的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审批后,达3万元的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校长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从比选入围的造价咨询公司中随机抽取1家编制预算控制价,向零星修缮机构库内所有公司发送询价通知,由报价最低的库内公司进行施工(只要有不少于一家公司报价即可成交)。施工完成后,由后勤管理处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审核结算。
(二)采购金额5000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委托(一)款内的施工单位先行施工,每个施工单位直接委托仅限1次,以时间靠近为原则依次委托。前述委托方式未能成功时,从库内随机抽取一家单位施工。随机抽取的单位放弃施工时,由后勤管理处在库内任意委托一家单位进行施工。当项目有特殊要求,库内单位无法满足时,可另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清单,由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审核结算。
(三)采购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水电抢修、安全相关等应急项目,应急抢修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报一批,一核一结”的原则。其中:不足3万元的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同意,达3万元的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校长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在库内任意委托一家单位先行施工。当项目有特殊要求,库内单位无法满足时,可另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委托同一施工单位不超过3次。施工完成后,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清单,由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审核结算。
第三十七条 零星货物采购
各申购单位应做好年度采购计划,尽量集中采购,避免出现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同一品类的零星货物采购原则上每个申购单位每年度只允许实施两次。
(一)金额3000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申请书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可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1.由部门指定采购人员、资产管理处指定监督人员,在永辉、沃尔玛、麦德龙、淘宝、京东、亚马逊、苏宁易购等知名超市或网上商城上比价后采购。
2.由部门指定采购人员、资产管理处指定监督人员,共同从市场上通过货比三家进行采购。
(二)金额小于3000元的货物采购,由部门指定采购人员,无须审批,自行在永辉、沃尔玛、麦德龙、淘宝、京东、亚马逊、苏宁易购等知名超市或网上商城上采购,该类型采购无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由部门指定专人按经费使用权限审批后,自行采购;如以上商城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由部门指定采购人员(不少于三人),从市场上通过货比三家进行采购。
第三十八条 零星服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在资产管理处监督下,由申购部门采用询价比价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询价结果经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三十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出版社出版服务且总经费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科研经费负责人提出采购方案,经科研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研究并报资产管理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活动经费采购。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仪器设备费用、宣传费用、文印材料费用、演出或比赛费用、交通费用、少量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及资料费等,具体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金额参照本办法相对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印刷品及宣传品采购。印刷品及宣传品应尽量做到集中采购,因工作需要无法集中采购的且单次单项采购金额达1000元以上时须由资产管理处在收录的相应企业库中询价确定,不足1000元的由申购单位自行询价采购。非校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每项活动不超过三条横幅和一张喷绘。
第四十二条 部门零星采购的验收、付款,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自行组织验收,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
第八章 档案、数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综合科负责采购文件归集保管,按照归档内容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并保证采购档案的标识清晰有效,确保采购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四条 存档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采购审批表、会议纪要、论证材料(如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含报价清单、供货清单)、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验收单、监审处报备材料等。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采购工作纪律
第四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与监管
(一)资产管理处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入围的代理机构作为学校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单位,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之签订年度合作协议,按规定委托代理。
(二)资产管理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通过现场监督、征求供应商意见等途径,适时收集其信用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消其委托代理资格;造成学校损失的,依法追究委托代理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各项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根据政府采购职业不相容原则,项目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对重要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督。及时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报备,主动接受监审专责机关监督。不断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方式及范围,广泛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申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第四十九条 所有参加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消费和馈赠;
(二)不准到供应商处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费用;
(三)不准向供应商泄露有关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议标、竞价的内部信息;
(四)与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时应予以回避。
第五十条 采购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上级发布新的规章规定,本办法与之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或上级发布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始试行,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保证教育质量,不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不得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系。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一般应当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设置及培养类型、服务面向等定位要明确、合理,符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定位。学历教育项目培养方案、学制年限、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毕业要求等满足双方质量标准和规定要求,且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行使签字权。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审批
第十二条 海外教育学院及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二级学院向对外合作处提出申请的,由对外合作处会同相关单位与国外教育机构进行初步沟通洽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由海外教育学院牵头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对外合作处:
(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
(四)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其在海外合作办学的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合作意向书草案。
第十三条 由国外教育机构直接联系学校提出合作办学意向的或由学校直接联系国外教育机构提出合作意向的,由对外合作处会同相关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初步沟通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海外教育学院牵头将第十二条(一)—(五)所列申请材料报送对外合作处。
第十四条 对外合作处对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由对外合作处牵头,与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集体研究,对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收益分成等具体合作办学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具体合作办学内容审核通过后,由对外合作处向学校提出立项申请。批准立项后,由分管校领导、对外合作处、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等组成项目洽谈小组,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在备忘录基础上形成合作办学协议书文本。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事项及协议书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对外合作处牵头,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事宜。
第十六条 对外合作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上报。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获批后,对外合作处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
第三章 咨询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咨询委员会”,负责咨询、审议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事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咨询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fSino-foreign Educational Cooperation,缩写为CCSEC)设主任1名,由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对外合作处和教务处负责人分别担任;委员由对外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及相关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对外合作处,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规划的制定与修订;
(二)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规范运行过程;
(三)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
(四)指导完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自检、评估工作;
(五)指导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作协议修订、续签等;
(六)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报编写。
所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设立项目联合管理小组。项目联合管理小组由中外双方人员组成,一般中方三名、外方两名。项目联合管理小组组长一般由中方人员担任,副组长由外方人员担任,具体负责项目合作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对外合作处在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咨询委员会”指导下,对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制度;
(二)审核项目承办学院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材料,牵头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洽谈、论证,负责项目的相关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协调中外双方的工作事务;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和校内组织协调;
(四)组织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每年年底前收集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送上级审批机关;
(五)按照国家聘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规定,负责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华授课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报备报批手续、薪酬待遇、合同事宜和相关涉外事宜;
(六)负责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外付款相关手续;
(七)跟踪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
(八)负责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师生出国培训、交流、学习等有关涉外手续;
(九)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签订与续签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提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核定收费的成本测算依据。
第二十条 教务处(招生办)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教学监管以及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
(二)在确认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后负责落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工作;
(三)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并指导海外教育学院对项目学生按照协议规定在外国教育机构的学籍注册;
(四)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展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五)指导海外教育学院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相关工作;
(六)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的成绩管理;并指导海外教育学院按照协议规定做好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管理与审核工作;
(七)负责项目文凭管理,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指导相关单位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和就业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三)负责中外合作项目毕业生就业(就业率、就业去向)、升学(升学率、升学去向)情况的档案材料收集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经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收缴、对外支付等财务管理工作,配合收费许可手续办理。
(二)财务处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账务,专项核算。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使用外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部门,负责对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海外教育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专业教学、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外教管理、项目评估、党建工作等,其主要相关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设立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三)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宣传与招生工作;
(四)负责项目教学计划、大纲、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及成绩认定、学分设置等工作;
(五)负责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项目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籍和成绩管理;
(六)协助对外合作处做好境外教师的聘任与管理;
(七)负责境外教师与管理人员的日常教学安排与服务等相关事宜;
(八)协助对外合作处办理学生出国手续及相关工作以及在外留学学生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九)负责项目毕业生获得外方教育机构授予学位情况以及毕业、结业、留级、退学、出国等学成情况的档案材料收集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外国教育机构的学籍注册有关工作;
(十一)根据合作协议组织推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出国培训交流;
(十二)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具体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对外合作处提交上一年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培养质量、项目评价意见等基本情况;
(十三)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毕业生就读期间参加学业竞赛、创新创业、获得专利、发表论文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参加社会实践、评优评先、党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获得表彰奖励,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和公益活动等情况的档案材料收集与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对项目的教师水平、课程设置、教学效果的评价及满意度调查和毕业生对职业生涯发展的评价及满意度调查以及外方合作者对项目学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意见、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意见的档案材料收集与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所承办项目的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所承办项目具体党建工作;
(十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课程所在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配合单位,在海外教育学院牵头统筹下配合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一)配合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设立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二)配合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计划、大纲、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及成绩认定、学分设置等工作;
(三)配合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课程师资安排;
(四)配合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五)配合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有关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和鼓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效持续发展,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给予政策倾斜与经费保障。
(一)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增列专项经费,用于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二)对成效明显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对外合作处统一向学校申报,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和管理人员有限给予出国进修、培训、学历学位提升的机会;
(四)向涉外课程建设,如双语课程、全英文课程以及与国外教育机构互认学分课程或共建课程给予专门的经费支持,以课程建设提升师资水平、专业融合与学科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若无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可参照的,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台港澳地区教育机构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上级部门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短期教育交流的活动项目,或不涉及颁发中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福建商学院产业学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扩大学生就业创业、推进应用型本科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福商”特色的产业学院,培养适应新时代的创新创业型商科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学院是指为了培养适应和引领福建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积极推动“管、经、工、艺、文”各学科融合发展,依托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办学优势,建设若干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突破传统路径依赖,以共建、共管、共享、共赢、可持续为基本准则,深化产教融合,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企业重要教育主体作用,推动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模式,建强优势特色专业,完善人才培养协调机制,造就大批现代服务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为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福商”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建设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推动学校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紧密对接,培养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坚持产业为要。依托优势学院专业,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切实增强人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适应性。突出学校应用创新和人才集聚优势,强化“产学研用”体系化设计,增强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坚持产教融合。将人才培养、教师专业化发展、实训实习实践、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服务科技创新功能有机结合,促进产教融合、科技融合,打造集产、学、研、转、创、用于一体,互补、互利、互动、多赢的实体性人才培养创新平台。
坚持创新发展。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双方或多方办学主体作用,加强区域产业、教育、科技资源的统筹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推进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享资源,探索“校企联合”“校园联合”等多种合作办学模式,实现现代产业学院可持续、内涵式创新发展。
第二章 总体目标与建设任务
第五条 总体目标
以福建现代服务业发展急需为牵引,探索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有效衔接机制,建立新型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企业兼职教师评聘机制,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增强办学活力,加快建设一批融人才培养、应用研究、企业服务、就业创业、继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行业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学院。
第六条 建设任务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面向产业转型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以强化学生职业胜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提高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深化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方式方法、保障机制等。探索构建符合人才培养定位的课程新体系和专业建设新标准。推进“引企入教”,推进启发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改革和合作式、任务式、项目式、企业实操教学等培养模式综合改革,促进课程内容与技术发展衔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融合。协调推进多主体之间开放合作,整合多主体创新要素和资源,凝练产教深度融合、多方协同育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二)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围绕福建省重点发展领域,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主动调整专业结构,着力打造商科类优势专业,推动工商管理类(含财务会计等)、经济贸易类、旅游与餐饮类、商务数据类、语言服务类等专业集群式发展。紧密对接产业链,实现多专业交叉复合,支撑同一产业链的若干关联专业快速发展。依据行业和产业发展前沿趋势,推动建设一批适应福建产业特色的应用型本科新专业。探索本科专业创新发展的建设路径。
开发校企合作课程。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教材编制和课程建设,设计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加快课程教学内容迭代,关注行业创新链条的动态发展,推动课程内容与行业标准、生产流程、项目开发等产业需求科学对接,建设一批高质量校企合作课程、教材和工程案例集。紧密结合产业实际创新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增加综合型、设计性实践教学比重,把行业企业的真实项目、产品设计等作为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的选题来源。依据专业特点,使用真实生产线等环境开展浸润式实景、实操、实地教学,着力提升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有效提高学生对产业的认知程度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打造实习实训基地。基于行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和生产流程,创新多主体间的合作模式,构建基于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实践教学和实训实习环境。统筹各类实践教学资源,充分利用周边科技产业园、行业龙头企业等优质资源,构建功能集约、开放共享、高效运行的专业类或跨专业类实践教学平台。通过引进企业研发平台、生产基地,建设一批兼具生产、教学、研发、创新创业功能的校企一体、产学研用协同的大型实验、实训实习基地。
(四)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依托现代产业学院,探索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机制,设置灵活的人事制度,建立选聘行业协会、企业业务骨干、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到校任教的有效路径。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产业兼职教师引进、认证与使用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共建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开展师资交流、研讨、培训等业务,将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成“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开展校企导师联合授课、联合指导,推进教师激励制度探索,打造高水平教学团队。
(五)搭建产学研服务平台。鼓励二级学院和企业整合双方资源,建设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发挥学校人才与专业综合性优势,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实现学校知识溢出直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应用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校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工作,共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共享研究成果,产出一批科技创新成果,提升产业创新发展竞争力。大力推动科教融合,将研究成果及时引入教学过程,促进科研与人才培养积极互动,发挥产学研合作示范影响,提升服务产业能力。
(六)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形成共建共管的组织架构,探索理事会、管委会等治理模式,研究现代产业学院改革所需的人权、事权、财权,建设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制度体系。充分考虑区域、行业、产业特点,结合自身禀赋特征,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模式,增强“自我造血”能力,打造学校产教融合的示范典型,实现教育链、创新链、产业链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作为产业学院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产业学院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二)负责指导产业学院进行组织申报、评估、立项、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安排产业学院建设资金及绩效评价;
(四)负责对产业学院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由二级学院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双方或多方主体共同建立产业学院,并实行理事会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组织形式如下:
(一)设置主任1名。人选由二级学院选派具有副高职称以上(含)或博士学位在编人员担任,并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予以明确,负责产业学院整体运营,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和实施产业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等。
2.负责产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雇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制定和实施产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配合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4.负责产业学院日常事务性管理,包括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就业创业等工作。
5.建立产业学院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反映质量信息。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主任若干名。各共同发起合作单位可指定一人担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产业学院日常事务性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分工由主任统筹安排。
(三)共同组建管理团队。共同发起单位可选派高管和业务骨干到产业学院任职,全面参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群课程体系建设;企业案例库和实践类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联合实验室、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继续教育中心等各类服务平台。
第九条 设立产业学院理事会负责行使产业学院重大决策。理事会由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及发起方代表共同参与。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决定产业学院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二)讨论产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产业学院办学中有关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行业授课教师选派、课程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校区联合科研及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继续教育项目等。
(四)研究产业学院年度经费收入、预算等方案。
(五)其他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四章 建设培育条件
第十条 合作单位至少符合以下类别之一
(一)行政机关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组织(含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和基金会等类别);
(四)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二是属于中央和地方鼓励类产业企业;三是在区域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优质企业;四是具有行业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五是具有三年以上较好业绩。
第十一条 立项条件
(一)合作单位应当利用自有资本、人员、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资源依法依规投入产业学院的办学建设,至少确保3年建设期内不抽离。
(二)产业学院合作类型主要包括: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校企合作课程、打造实习实践基地、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培养培训、搭建产学研用服务平台、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咨询服务等。
(三)原则上应该稳定开展产业学院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
(四)行政事业机关作为合作单位,经校党委研究,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程序
(一)共同发起单位联合起草《XXX产业学院合作协议书》《XXX产业学院建设申请书》《XXX产业学院建设实施方案》《XXX产业学院管理章程》等相关文件,并由归属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其中,《合作协议书》应包含:双方的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办学经费来源、合作单位资源投入、收益成果共享分成等条款。
(二)经二级学院论证通过后,报归口业务职能部门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1.教务处负责联合培养人才类型产业学院立项审核。
2.科研处负责产学研用结合类型产业学院立项审核。
3.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开展社会服务类型产业学院立项审核。
4.其他业务分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能对其他类型产业学院立项进行审核。
(三)在确认符合学校对产业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建设任务等要求后,报发展规划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议。获批准后,进一步完善产业学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
(四)全校性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学校与各合作单位签订产业学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产业学院实行双挂牌制,福建商学院授予校内发起单位“XXX产业学院”牌匾和校外合作单位“XXX产业学院共建单位”牌匾,并允许合作单位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在相关合作项目上命名或冠名(含实验室、研究中心、实习基地等)。
第十四条 产业学院建设周期为3年。发展规划处依照产业学院合作协议验收要求,并联合相关职能处室对产业学院建设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检查评估,引导产业学院提升建设水平。产业学院建设期满后,第4年按照合同标准进行验收。
第五章 管理与要求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合作单位提供设立资金。具体资金数额、到账期限、使用范围等由共同发起单位商议决定。到账资金发票的开具由福建商学院财务处与相应的产业学院发起人共同约定。
(二)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学校拨付的运行经费。该项经费按照财政专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使用并支出,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和绩效考核。
(三)运行收入资金。是指产业学院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该项资金可按相关财务制度使用。如无制度依据,可由产业学院院务会研究明确。
(四)资金使用及审批要求。各项资金来源,分别按各项规定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校外发起单位提供的产业学院设立资金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出纳、会计人员审核后,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审批。临时性的大笔资金支出,在院务会议备案。
(五)财务信息披露要求。产业学院组建时应该提交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处审批备案。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必须披露一次,由产业学院在每年12月30日前提供相关报表。
第十六条 产业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院务会,全面总结产业学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计划和落实未来一段时间工作。
(一)产业学院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产业学院负责教学管理责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产业学院要积极开展课程开发、校企合作教材编制、案例库编制、横向课题申报、“双创”竞赛等工作。
(四)合作方应提供学生实习、实践以及就业岗位,并指派企业导师全程跟踪指导。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共建单位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福建商学院收回相应的产业学院牌匾以及取消其负责人在产业学院的任职,并且不退还其已经投入的各项资金。
(一)发起单位因业务转型或内部调整等原因而申请退出的。
(二)发起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约行为,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发起单位不履行相应的产业学院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
第六章 项目合作收益
第十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产业学院获得的收益的,根据各方发起合作单位约定的协议条款进行分配。其中:
1.非营利性产业学院的合作单位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产业学院建设。
2.营利性产业学院的合作单位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XXX产业学院合作协议书》有关条款规定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收益部分参照财务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执行。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奖励及收益,均须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与归属
凡在产业学院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各二级学院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产业学院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合作方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校教师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考核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由发展规划处牵头,联合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信息技术中心、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依据合作双方签订的产业学院合同或协议等书面履约条款,进行学期末动态考核,实时监测产业学院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退出机制。每学年末由归属二级学院负责人书面汇报产业学院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履约情况,并制定下一学年产业学院工作计划。项目立项前三年作为建设期暂不考核,从第四年起启动动态考核管理,原则上产业学院履约条款执行率不应低于80%,否则,学校给予预警;预警后经整改,第二年考核履约执行率依然低于80%,按合约条款协商予以解除产业学院合作,所属二级学院两年内不能提出设立产业学院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福建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印发